请两位老师给点建议:
背景:我今年九月份离开以前的公司到新的公司上班。485是EB-3,07年递的。09年有个REF,USCIS已经收到了。 看排期一月份就该有名额了。我的新公司不sponsor绿卡,但是我当时换工作的时候,觉得485已经pending了这么久,新公司不sponsor也没关系。我在新公司和旧公司做的工作,是一个领域,只是细节方向上略有不同。
我换了工作后,问以前的律师(是以前公司的),关于我的绿卡申请要做什么。律师说,如果换了地址,要告诉USCIS,还有他们,这样他们收到USCIS的信或者其他东西,他们可以转给我。这些都很清楚。但是律师然后说“Your employer needs to review your pending green card case for "green card portability"”。 这个我就比较迷惑了。因为我的新公司不会在绿卡方面做什么。我本来觉得他们也不用做什么。。。。。我再问这个律师这是什么意思,她当然就不理我啦。
两位老师,我的问题是,
1)律师说的这个“review for green card portability”这一步是必须的吗?
-No. If you get the RFE from USCIS for your employment status again, you just need to ask your current employer to give you an 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 for the RFE just as you did before. Otherwise, do nothing.
2)万一再有RFE,听起来他们还是会把收到的东西转给我的。但是,我要不要保险一些不要他们再做我的律师了呢?
-Your I-485 is irrelevant to your old employer and the lawyer.
3)如果决定不继续让他们involve,而是所有的东西直接寄给我,如何操作?有人说file G-28。但是我看到G-28的选项只有attorney和accredited representative。 并没有“我会代表我自己”之类的选项。具体这个表如何操作呢?
4)有人说,要发封信给USCIS说换工作的情况。有的律师网站说是必须的,有的说是自愿的。你们建不建议发这封信呢?
多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