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敌意和仇恨不可能有法律意义上的正义

来源: chinomango 2011-05-09 19:41:52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0 次 (1038 bytes)

笔者举出的例子,都是为了人身的消灭。这绝不是法律的初衷和立法的根据。GCD在一开始就阐述过,革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动,但不是人身的消灭。<论持久战>也指出消灭敌人并不是人身的消灭。因此,GCD从来没有暗杀过GMD的对手。而GMD和美国都以暗杀为荣。

民愤和法律的判决可以有吻合,那也只说明公义自在人心,而不是为了复仇。GCD西路军全军覆没与马家军,但解放时并未有对马家的复仇行动。

诚然,政策中有许多的失误,特别是三年灾害有上千万人死亡,但是这并非是谋杀。美国一年死于车祸和医疗事故的人都比越南战争中死的美军多,但两者是不同性质的。

敌对势力永远存在。如果以敌意和仇恨作为判决的根据,就不可能有公认的公正。我们反对一切形式的暗杀,不论是宾拉登或是美国的斩首行动。

美以在阿富汗导致平民50万人以上的伤亡,以我个人来看,美国在中东奉行的是种族灭绝政策,一如它曾经对印第安人的政策。其目的是减少阿拉伯人口,最终可以分享占有石油资源。

笔者有的,是对GCD的仇恨,由于西方的宣传恐怕是与日俱增,这对自己的健康并无好处。中国是在走向进步,它的对手和敌人都承认的,而你还没资格成为它的对手或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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