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长知识啊。请你告诉我:谁告诉你国际宣言、公告不具有

来源: 想不开 2010-06-06 02:17:41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0 次 (5002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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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国际法教课书上在哪儿规定了?在第几页写的?请你明确指出来。
  你所谓的《开罗宣言》没有法律效力,无非是从美国档案局人口中得来(当然是故意搬弄是非):In a letter to FAPA dated June 5, Michael Kurtz, the Assistant Archivist for Records Services at the United States National Archives confirmed that the 1943 Cairo Declaration is neither a treaty nor an executive agreement, but merely a “communiqué.” This marks the first time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officially goes on record elaborating on the lack of legal binding power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and thus voids the basis of both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KMT party’s and Beijing’s mythic “One China Principle” claims.

“The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has not filed this declaration under treaties. […] As you state, the declaration was a “communiqué”, and it does not have treaty series (TS) or executive agreement series (EAS) number.”
  这段文字只能说明美国没有将《开罗宣言》作为条约,或作为可执行的国际协议。这只是又一次证明美国人公然践踏国际法的事证而已,却无法回避国际社会(国际法规定的)通行的关于国际条约、协定的认知。成文的条约法(treaty law)中,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条约》均规定仅适用于国家间的条约:“称‘条约’者,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关于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盟约、宣言,甚至换文、备忘录、宣告、同意之声明等,一般国际法教科书根据具体内容,可以列为条约或与条约具同等效力之承诺。
  宣言(declaration)表达的内容较复杂,有时是条约,有时不是条约。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两国或数国于会谈后,就重大国际问题所发表的是不规定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宣言,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2、不仅就重大问题发表声明,而且还规定了某种权利和义务者,即具有条约的性质。3、有的宣言本身就是一个条约,规定了国家的行为规则。如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规定了海战四原则。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中美英及后来加入的苏联四国都有约束力,有可执行力,因而毫无疑问的具有法律效力。
  我知道我说再多,你也不会认可,那么就请你在国际法教课书中找出“宣言、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法给我看(我没讲所有的宣言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不是所有的宣言都不具有法律效力,要视具体情况),不要拿美国人如何如何说的话来当证据,美国人一直在践踏国际法,不然就不会有越战、伊战。
  2、日本投降书算不算条约?有没有法律效力?我想你在文中已经间接回答了,只是强调了一下对台湾命运的安排是“暂时性安排”,即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规定(而波茨坦公告则是对开罗宣言的确认)。好,我们就讨论这一点。暂时的安排是不是安排?日本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认可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你说不具有,那就是说当时的盟国全体人民及参加受降仪式的将领都是二百五?明知道签署那个投降书一点用没有,还走那个形式?如果有法律效力,那一时刻台湾就已经归属中华民国了,后来的任何讨论都应在这个基础之上。你强调:公约高于宣言的法律效力,以此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书。其实我们不必讨论公约与宣言谁的法律效力大,就算一样大,或宣言比公约大也没有,后来的条约或宣言一样可以将前面已规定的东西否定掉。问题在于:《旧金山和约》是冷战的产物,在此之前台湾地位早已确定。《旧金山和约》可以作任何规定,甚至将台湾划为美国的一个州,但即使这样,也否定不了台湾在日本投降那一刻已经回归了中华民国,至于后来的规定怎么样、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历史不能切割、不能停滞,它的真相是:日本无条件投降后,依据上述的历史事实,以及同盟国间的协定,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举行了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典礼,在盟军代表及台湾人民代表数百人的观礼下,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接受了日本在台殖民机关“台湾总督府”总督安藤利吉将台湾归还中国的投降书,幷庄严宣布:“从今天起,台湾及澎湖群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台湾正式复归为中国的一省,台湾人民也恢复了中国国藉。接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代表中国)向日本的“台湾总督府”进行了政权、机关、财产以及军事的接收,幷在一年内将近五十万的日本人遣送回国。1946年1月,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在台湾“光复”后的三个月,举行了全省的公民宣誓,开始进行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台湾人民作为中国公民行使了选举与被选举的公民权,至1946年5月,台湾省各级人民代表机构已全部成立,包括了各乡镇民代表会、各县市参议会以及省参议会。同年,台湾又选出了“参议员”以及“国民大会代表”,分别参加了在国民党中央政府首都南京召开的“全国国民参政大会”,以及“制宪国民代表大会”。
  世上除美国人上面的嘴可以当肛门用、以及台独们可以将拉出去的屎再吸回肚内之外,世界上所有正义的人们都会认可也无法否认台湾自1945年8月日本签署投降书那一刻起主权已经属于中华民国。
  3、你将国际宣言仅仅视为“意向”,只能说明你对国际法及国际事务的无知。国际历史上有众多的《宣言》作为国际法对各国行为进行约束,如前面提到的《巴黎海战宣言》及中美《八一七公报》都是作为法律来使用的。
  4、最后,因你还是坚持蔡小英“流亡政府”说正确,那我就再一次重复那个例子:卡拉是条狗,历史与现实及生理学试验都已证明,他的的确确是条狗,但他是条好狗,懂事的狗,善良的狗,我们人类都十分愿意与卡拉这条狗沟通、交流,弥合不信任,卡拉狗狗,请你放下狗性与我们一起交流、欢乐吧!
  我这样表述之后,你还愿意跟我和解吗?可不要误解我呀,我言论的主要意思可是与你和解,请不要抓住那个“狗”的字不放。
  

所有跟帖: 

另加一条5. 台湾从来就不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何谈台湾独立国际宣言? -想不开- 给 想不开 发送悄悄话 (90 bytes) () 06/06/2010 postreply 03:21:05

回复:哈哈,长知识啊。请你告诉我:谁告诉你国际宣言、公告不具有 -Karajan1- 给 Karajan1 发送悄悄话 Karajan1 的博客首页 (360 bytes) () 06/06/2010 postreply 04:32:02

Karajan1是理性的台独支持者,不管思想如何,表现有绅士风度 -kankantw- 给 kankantw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6/06/2010 postreply 07:06:37

成熟稳重缜密是绅士的典型特征,缺少这些什么都不是 -鱼翔浅底- 给 鱼翔浅底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6/07/2010 postreply 16:30:20

国际上的事情最终是靠实力说话。但也不是一点公理都没有,是相对的, -想不开- 给 想不开 发送悄悄话 (1156 bytes) () 06/06/2010 postreply 08: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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