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请北京警方无罪释放肖传国的公开信

来源: 浏星雨72 2010-10-04 20:57:47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5959 bytes)
敦请北京警方无罪释放肖传国的公开信

北京市公安局:

根据现有证据,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先生没有涉及刑事犯罪,应予无罪释放。

理由如下:

一,虽然10万元是命价,但将肖传国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名移交检方,说明警方没有掌握肖传国有故意杀人意图的证据,所以肖传国没有涉及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虽然肖传国有伤人的故意和行为,但没有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罪,没有轻伤以上的结果,就没有犯罪。无论方舟子还是方玄昌的伤势都没有达到轻伤标准。

三,肖传国的目标只是方舟子和方玄昌个人,预谋良久,目标明确,刻意伤人,具有明显的特定伤害故意,但无意扰乱公共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与寻衅与滋事不沾边,故而不涉嫌“寻衅滋事罪”。

虽然肖案影响巨大,但法律才是唯一准绳。因此敦请北京市公安局撤销刑事立案,无罪释放肖传国。

2010年10月5日

支持此信内容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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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已成烫手山芋 尽快让肖夫人接回家

将肖传国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名移交检方,是乱按罪名的枉法行为。

根据北京警方现有的证据和我国现行法律,肖传国没有涉嫌犯罪,应该无罪释放。

本来,北京警方以“故意伤害罪”抓捕肖传国就是一个错误。因为那个时候警方已经知道无论方舟子还是方玄昌的伤势都没有达到轻伤标准。

我国法律中的“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罪,没有造成轻伤的结果,就不是刑事犯罪。早在“赵燕被打案”中,笔者就撰文论述过,按中国法律,将人打个眼青鼻肿不算犯罪,就是朝人肚子上捅一刀,只要伤愈后刀疤不足10厘米也不构成犯罪。方舟子的腰部只有两处表皮伤,方玄昌脑部的裂口伤疤只有5.5厘米,均不构成轻伤。

显然,已经意识到先前错误的北京警方却试图用一个更大的错误来掩盖前面“错捕”,胡乱地按个“寻衅滋事罪”,将这个烫手山芋抛给北京检察院了事。

北京检察院现在面临两难选择。一种是霸王硬上弓,公安做什么饭菜,我就给法院送什么,管他是否枉法。另一种是以法律为准绳,退回公安,也就是把烫手山芋重新抛回去。

那么,北京警方手捧着烫手山芋怎么办?

办法之一,重新审讯,借鉴铁平山,审出个杀人图谋来,以故意杀人未遂罪移交检方。

办法之二,重新给方玄昌做伤势鉴定,鉴定出一个轻伤来,以故意伤害罪移交检方。

办法之三,也就是剩下的办法,将肖传国无罪释放,改用治安条例,拘留15天。

考虑到肖传国是名人精英,所涉嫌的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也没有对抗大人物,所以不太可以借鉴铁平山。

第二个办法也很困难。方玄昌被打几个月过去了,已经做过两次伤情鉴定,结果都达不到轻伤标准。如果第三次鉴定出个轻伤来,难免不为人诟病。

第三个办法也很尴尬。北京警方将肖传国无罪释放的话,将让民众对首善之都的治安和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进一步丧失信心,也给列为世界第九低的我国刑事犯罪率标上了一个难看的注脚。客观上将鼓励民众诉诸暴力解决争执,或许方舟子也想改行雇凶打人了。

如果北京检方硬以“寻衅滋事罪”将肖传国送上法庭,那么手捧烫山芋的法官将十分难堪。

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一种犯罪,而寻衅滋事罪则是妨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罪的一种犯罪。

肖传国的确故意伤害了“两方”的公民人身权利,但却没有扰乱和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

“寻衅滋事罪”是从以前的“流氓罪”演变过来的,立法的意图是惩罚那些经常惹事生非的小流氓行为。主观上的流氓动机与客观上的无事生非,是该罪的基本特征,随意性是该罪的标志。

什么是该罪的“寻衅”?“寻衅”就是随意,没事找事,给自己“滋事”寻找借口。比如借口对方踩到自己的脚了,吐沫溅到自己的脸上了,也不听对方的解释或道歉,挥手就打。比如借口菜里面有苍蝇,将人家的餐馆砸了。不是以这个理由,就是以那个理由,反正就是想抽他的脸,砸他的铺子。

什么是该罪的“滋事”?“滋事”就是随意打人,骂人或毁物等。没有将对方造成什么样的伤害的周密设想,只是想打对方,而且想怎么打,就怎么打,也不管后果。其目的在于满足自己的威风,取乐,发泄,录求精神刺激等流氓意念。

“寻衅滋事罪”,根据司法实践,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所侵害的不是一人一事,而是破坏公共秩序。

所以,无论从哪方面讲,把“寻衅滋事罪”按在肖传国头上是枉法,法庭注定要闹笑话。

肖传国事前多次扬言要“做”掉方舟子,让他永远闭嘴。肖传国是有预谋地伤害“两方”,目的是让他们闭嘴。这样的预谋良久,目标明确,刻意伤人,具有明显的特定伤害故意,与寻衅不沾边。

而且,肖传国花费10万元的目标只是方舟子和方玄昌个人,无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案发后,肖传国也刻意转移视线,辟清关系。第一次针对方玄昌的袭击,第二次针对方舟子的袭击,都只针对特定个人,不涉及旁人,而且没有扰乱茶室或公交等的主管故意和客观行为,而是刻意避开人群,选择僻静处下手。这与随意打人毫无关系。

因此,肖传国及其同案人是有针对性的,根本不能界定为随意,只能是故意伤害案件。后果是轻伤,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后果是轻微伤,则撤销刑事立案,无罪释放肖传国。

如此,烫手的肖传国还是尽快让肖夫人领回家吧。

浏星雨 201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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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事件中,大家应该汲取的经验和教训:

记住;这就是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治安现状。方舟子知足吧,谁让你自愿选择生活在中国,及时破案的北京警方已经替你洗清了报假案的污名,以后多多与人为善吧。各位读者,自求多福吧,谁让你不幸生活在中国,少说让人不高兴的话,免得挨打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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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玄昌自述: 事发地距离海军总医院仅几百米,司机因见事情紧急,闯红灯直奔医院。到医院后大约5分钟,方玄昌因失血过多陷入半昏迷状态。医生检查结果是:后脑血肿6乘 6厘米;裂口长约5厘米(法医测量伤疤是5.5厘米),创口深入到颅骨,因打断了两根动脉,止血极为困难,失血量无从判断(方玄昌自己估计在1000CC以上,一个医生朋友根据方玄昌的体格和失血后症状表现、过程描述估计,失血量可能要超过2000CC);CT检查,脑部没有内伤。后来清洗身上血迹之后,全身共发现7处伤(不包括后来显示出伤的前脚掌),大多伤在背部,均在第一轮偷袭时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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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迅速立案侦查,及时破案是合理的,尽责的,是有功的。理由,听我说:

方舟子是名人,事关公众事务。事前,方舟子多次受到“死亡”威胁。而且在几个月前,一同打假的方玄昌也受到暴力袭击以致失血性休克。而且作案的工具类似(比如铁棍等),作案手段类似,所选择的环境和时机也类似。北京警方理所当然会想到是连环案,甚至可能是故意杀人(未遂)案。所以,集中力量,全力侦破,给公众一个交代合情合理。

但是,当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后,警方仍然无法找到故意杀人(未遂)的证据,也无法以“故意伤害罪”送检,只得按个“寻衅滋事罪”了事。这就欠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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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跟帖: 

把肖判罪后,有了犯罪记录,美国还会要吗? -wahaha_0- 给 wahaha_0 发送悄悄话 wahaha_0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05/2010 postreply 03:51:24

肖成了宝贝 -上坡道- 给 上坡道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0/05/2010 postreply 14:26:27

肖传国是名人精英? -说说也罢- 给 说说也罢 发送悄悄话 说说也罢 的博客首页 (489 bytes) () 10/05/2010 postreply 17:09:43

有罪的要无罪释放,天理何在?枪手不少啊。。。。。 -nowonder- 给 nowonder 发送悄悄话 (89 bytes) () 10/05/2010 postreply 18: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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