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正”是谎言:从邓玉娇案想起

来源: 谢盛友 2009-06-15 00:25:12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6043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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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盛友:“法律公正”是谎言:从邓玉娇案想起

邓玉娇被抓了,没有人觉得奇怪。奇怪的是,国内司法机关这样对待她。在邓玉娇案件中,国内民众异议最多的是公安机关对“正当防卫”的否定。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国内民众关心的是,看你司法部门如何审理和判决这个案子。
在西方的法治社会,人们说司法公正,而不说法律公正;人们强调法律程序公正,而不是说法律公正。判断法律程序是否公正,至少要考虑如下内容:
首先、在做司法决定时,十分重视当事者(包括律师)参与和有表白的机会。
第二、司法程序能够保持中立,即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所应用的规则始终如一。
第三、当事者希望受到尊重,保持尊严,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承认。
第四、执法者能够考虑当事者的需求与关心,以诚实的态度与他们交流。
在考虑是否接受执法者的决定时,对上述每一项的关注都远比对裁决本身的公正性或有利性的评价更为重要。

国内人们关心的是,邓玉娇拥有以上这些权利吗?哪怕有一条也好。
至少我认为,如果邓贵大等人有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前提,那么,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来源:新华网 ) 
 (http://news.163.com/09/0531/22/5AM62PUN000120GU.html,2009-05-31,新华网)

在思考邓玉娇的时候,我想起“法律公正”这四个字,那是人治社会的一大谎言。

当年我很小,生产大队派人到村里来宣读中共中央文件,是粉碎四人帮的内容。大队书记读完文件,让社员们谈体会谈感想。书记说:“江青过着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睡觉的枕头旁边放置一罐红糖一罐白糖,她想吃白糖就吃白糖,想吃红糖就吃红糖。”
我三姑婆说:“人家是皇后,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皇帝的老婆就有权利吃红糖糖白糖。”三姑婆是文盲,不识字,但是她知道,国家有法律保护“皇后”的特权。这个特权的背后,说明法律本身不一定是公正的。

法律正义论:照例对“正义”一词尝试进行语源分析,“法学”英文 jurisprudence 即是juris-prudence,juris与just同归一源,just乃是“公正”,justice为“正义”,并引申至“法官”。当然,jurisprudence一词今日多被迻译为“法理学”,但穷究拉丁词源乃是jurisprudentia,实是作为法学整体的泛称而使用。Juris本为拉丁语的iuris,即为“正义”之意。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义,法律条文本身不一定就是公正的,把法律比喻天平也不恰当。天平是最原始的计重秤,是一种测量物体重量的装置,一般构造为一根直柱上支着一根横杆,而杆的两端则各悬挂着一个小盘。当进行测量重量时,其中一边的小盘放置被测量的物品,另一边则放置若干数量的砝码,使两端呈平衡状态,届时只要计算砝码的重量,便可得知该物品的重量。
可以这么说,法律是左边的砝码,犯罪事实是右边的重量,法官根据砝码来量刑,这一过程,若两端呈平衡状态,那么司法就是公正的。准确地,应该说“司法公正”或“司法不公正”,或“法官判案公正”或“法官判案不公正”。
所以,“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公正的”,这句话一直以来不但是错误的宣传口号,而且是人治代替法治的大谎言。连国内的老百姓一直都这么认为:“我们还是相信法律的,毕竟在我们老百姓心里法律是公正的,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我阅读了国内一些法院的文宣,比如“法律的力量在于公正,法官的分量也在于公正。”(某法院院长语)“只要你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你的官司就一定会得到公正处理。”(某审判长语)这些话都值得商榷。

英国大学者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这就是说,法律本身不一定公正,司法执法一定要公正。公正司法,就是公而无私,不偏不倚,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严格按照法律原则办事,公平、公正的审理好每件案件,让赢者赢得堂堂正正,输者输得明明白白。

人与法律关系归根到底就一个问题:是人在法之上,还是人在法之下?
如果有人,哪怕只有一个人在法律之上,那么这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而是一个人治社会;反之,如果所有人,特别是政府首脑,都在法律之下,没有人在法律之上,那么这就是一个法治社会,而不是一个人治社会。

写于2009年6月1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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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最好从美国选个例子,譬如辛普森(例子多了,只要有钱有好律师) -*meow*- 给 *meow*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6/15/2009 postreply 18: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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