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聲請羈押為何是用「聲請」而不是「申請」? 聲請破產而不是申請破產呢?
法律權利經聲明請求權基礎始有訴訟之發生,所以「聲請」=「聲明請求」=說明權利人的請求權基礎. 聲請=>人民向法院聲明請求。
行政程式采申請辦理,因對象為行政機關,所以「申請」=「申訴請求」=對行政機關不當之處分提出申訴,表達應獲權益事項. 申請=>人民對政府(指行政機官)或下級對上級的請求事項。
綜上所述,在用字上會有不同:
聲請是指人民向法院申述請求。如: 他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申請則是指向上級說明理由或提出請求。也可以解釋為人民對政府或下級對上級的請求事項。如: 他提出調職申請。
申的意思解釋是陳述、說明。
聲的意思則有宣佈、張揚之意。
兩者的使用時機是有所不同的,法律用字講就精准、確實,所以絕不是誤用所造成的!
<來源:夏衛律師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