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刑事訴訟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第 93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
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
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