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看吴京华案的几种可能结局

来源: 金笔 2008-11-21 23:38:13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8823 bytes)

(笔者声明:本文系娱乐读物,对文章内容概不负责)

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每个公民都应该遵纪守法。但即使不从法律的角度,我们也不应该做损害他人的事情。

按照美国法律,杀人罪有三类,即谋杀,凶杀,以及过失杀人,顾名思义,读者自己理解。另外还有一类杀人,系正当防卫。比如当事人面临生命威胁时,出于防卫杀人,没有超出一定范围,比如没有追杀等,则可能获无罪开释。

在吴京华的案子里,假如吴能够证明是被三人 "要挟" 去他们公司面谈,会谈中他的生命曾受到威胁,更譬如有三个人夹击他的行为,甚至还有企图 "掐死" 他的证据存在,或许他可以以 "正当防卫" 为自己辩护。当然我也相信,美国的警察侦探是非常专业的。

杀人罪又可按照案情分为三等 (degree)。比如一级谋杀 (first degree murder),二级凶杀 (second degree manslaughter),二级过失杀人 (second degree accidental death) 等。比如两个人在酒吧里打架,一人拔刀刺死另一人,旁边有数人现场目击。进入法庭审理时,检察官 (prosecutor) 会控告嫌犯 (在美国,任何人在法庭定罪前都是嫌疑犯,只有在法庭定罪后才是罪犯,金笔注) "一级谋杀罪",或 "一级凶杀罪"。如果当事人互不认识,只是吵架后釀成恶果,则被控一级凶杀罪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没有目击者,只是找到了杀人凶器以及嫌犯在场的证据,则只能控为二级谋杀或凶杀罪。又如果没有找到杀人凶器,也没有找到杀人现场,检方有的只是间接证据,比如受害者与嫌犯正在协议离婚,受害者最后被目击 (last saw by eye-witness) 跟嫌犯在一起,警察还在嫌犯的车厢内发现有消灭证据的痕迹等,可所有这些都是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间接证据),则检方更只能控嫌犯三级谋杀或凶杀罪。

再回到案发现场。案发以后,警察 (detectives) 赶到现场,负责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寻找凶手,同时他们与地方的检察官 (即公诉人,prosecutor) 合作商讨案情。如果发现 leads,或者嫌犯,在证据确凿后,由检察官出面向地方法庭申请拘捕证。法庭的法官是轮值的,一般由当天的轮值法官接受案子。但法庭有 "回避" 制度,当有利益冲突时,法官为了自清,可以申请回避。

当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对作案的动机 (motivation) 分析很重要。嫌疑与被害之间的关系,如亲属,同事,生意伙伴,恋人,相识等社会关系,都可能是动机的因素。动机是警方破案,检方说服陪审团的重要理论部分。如果预谋 (premeditated murder) 成立,在量刑时对罪犯不利。

警方拿到拘捕证后,嫌犯被捉拿归案。嫌犯关在拘留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八小时 (可能有出入,但这可以延长)。在拘留所里,警察和检方可审讯嫌犯,但必须有辩护律师在,否则证词作废。这是为了防止检方和警方搞 "逼供信",保护嫌犯的合法权益。在这同时,检察官会组建大陪审团 (grand jury),在法官的监督下,检方向陪审团 (由市民组成) 提供证据,寻求控罪 (charge) 或开释 (如果陪审团认定无罪),如被控一级谋杀罪等。以吴案为例,案发现场是否有人目击?凶器是否找到?因为我们不知道这些细节,也无法估计吴会定什么罪 (what wu is charged with)。但如果有人目击,并找到了凶器 (包括吴的购买枪支记录等) 极可能被控一级谋杀。

嫌犯被拘留后,还要马上面见法官。见法官的目的是看是不是可以 "保释",美国的监狱是 "人满为患"。法官会根据案情,嫌犯的经济状况,开出一个保释金的价格,可以是二十万,甚至到两亿美金。嫌犯可以通过律师,求法官通融压低保释金。假如嫌犯缴付了保释金全额,可以立即获得释放,在家里等候 (如赖星昌曾经是这样在监外度过的),否则嫌犯就回到拘留所等候。

"保释金" 实际上也是一个赚钱机会。笔者的一个朋友向地方法庭登记注册,向嫌犯提供 "高利贷" 的保释金。如果嫌犯付不出保释金,法庭会提供一个名单,嫌犯可以向一些人协商,提供保释金给法庭,嫌犯回家后每月向担保人缴付利息。当案子了结后,嫌犯要么定罪入狱,要么无罪开释,这时担保人向法庭收回保释金。现在经济不好,股市下跌,犯罪也增多,或许这是一个钱的好去处,呵呵。当然,这也是一个 risky business,也有嫌犯借机逃跑的。克林顿总统任期结束时,赦免了一批人,其中一个是犹太裔的富商,缴了保释金后逃跑了 (保释金当然就充公了)。当年舆论大哗。向克林顿提出这项赦免案的司法部副部长,现在极可能成为奥巴马政府的首位非洲裔司法部长。

吴案中,吴可能被控三项罪名,法官按照指控及吴的财产等,可能会开出一个天价的保释金,可能高达一亿美金。假如他无法要求降低门坎,那他的假释机会就很小。

在大陪审团定了控罪 (charge) 后,嫌犯要出庭面见法官。法官当庭询问嫌犯是否同意指控,嫌犯可以认罪或者抗辩 (表示自己清白)。如果认罪,那就直接进入量刑阶段 (认罪后的法庭量刑,可能是由法官决定,但我不是很清楚,望知道的朋友提供答案,先谢了)。如果是抗辩,那就进入法庭审理。由法官决定开庭日期。检方,法官以及辩护律师会私下商讨,并就案情等交换信息 (所以不要太那么相信律师)。

在 "世纪审判案 (O. J. Simpson憳s Murder Case)" 中,辛普森分别从几个律师行里聘请了有名的辩护律师,如 Robert Shapiro,John Cochrane,以及 F. Lee Bailey 等为自己辩护,结果无罪开释。

在开庭前,还要挑选陪审团的成员,十二个正式成员和十二个候补成员。陪审团由公民组成,由地方法院随机从本地公民中召唤,再由检方和辩护律师从中挑选合格的。法庭审理最终,是由陪审团决定嫌犯是否犯罪,因此它的组成非常重要。法庭会发给公民一览子问题表,每个问题都要回答。问题可以非常稀奇古怪,比如是否吃过超速罚单,家庭成员中是否有学校教师等。看来都与案情无关,但都是辩护律师精心挑选的,希望找到可能同情嫌犯的陪审团成员。

以吴案为例,检方可能会避免华裔进入陪审团,辩护律师一定会避免印度裔人士进入陪审团。同时,检方如果要寻求死刑的话,他们还会询问候选的陪审团成员,是不是反对死刑,但辨方也可能可以阻止这样直接的提问。但检方可能会作间接的提问,以了解候选人对死刑的看法。总之,每一个进入陪审团的成员都需要检辩双方的认可。

法庭是个神圣的地方,每个成员在接受询问前都要向上帝发誓,I swear to tell the truth, the 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 so help me God!... 在重誓下,一般人都会尽量避免说假话,因为一旦法庭发现说谎,可能遭 perjury 的罪名起诉。在删选陪审团成员时,应该避免说谎。

这以后就是开庭了。一般是检方先作开场白,然后是辩方。随后是检方先出示人证和物证,再由辨方出示人证和物证。每一个人证和物证,检辩双方都要进行答辩。几年前的一个电影,《My Cousin Vinny》很戏剧话和形象地展现了这一过程。法官的责任是在所有这些过程中,维持公正。对于吴案的审理,辨方可能会注重吴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以及作案后的异常举动,与检方攻守,并为吴辩护。就这点来说,或许吴家以及友人们花钱请个好律师还是值得的。当人证物证过去以后,就是检方和辨方的结束语。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检辩双方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动陪审团,使他们向自己的观点靠拢。在这个意义上,结束语也变得很重要了。

在辛普森案的审理中,警方出了一个很大的纰漏。在作案现场,警方发现了一付沾上受害者血迹的高尔伏球皮手套。警察事前没有让辛普森试戴,就在法庭上出示手套作为作案工具。结果当庭,辨方要求辛普森戴上,结果手套太小,辛普森戴不下。在结束语中,辛的律师 John Cochrane 反复向陪审团灌输: "If It Doesn't Fit, You Must Acquit (无罪开释)!" 这一句话以后成了 "家喻户晓" 的名言。而陪审团最后的判决是辛普森无罪。

这以后就是陪审团单独进行商讨嫌犯是否有罪 (verdict),法官仅给予技术上的指导。有时候陪审团会要求法官做技术解释,也可以要求检辩双方重新演示人证物证等。陪审团 verdict 的结果有三种,即有罪 (guilty),无罪 (not guilty) 和 破局 (hung jury),后者是陪审团分成两派,无法达成共识。如果是 hung jury,检方只能重新开庭审理,这对嫌犯是非常有利的。不管是有罪或无罪的 verdict,需要全体成员的同意才能通过。

吴案的检方似乎已经说过要寻求一级谋杀罪,那么陪审团会不会定罪呢?我们拭目以待。

如果最后陪审团判定吴京华 guilty (it is not too surprising for this result),那就进入量刑阶段。法庭对各种罪行量刑是有一个范围的。比如,一级谋杀可以是无期徒刑和死刑,二级谋杀可以在二十年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之间选择,而三级谋杀可以在十五年徒刑到无期徒刑之间选择 (因为证据更不确定)。在量刑阶段,吴的亲朋好友才可以去替吴说话,说他善良有爱心等,要求法庭给予吴怜悯 (leniency)。这时候,有人也可以提出吴遭遇到迫害等,并要求减刑。而受害者的亲属也可以出庭,告诉陪审团受害者是个什么样的好人等,并要求极刑。

这时候会有三处看点。一是印度教和犹太教一样,主张以牙还牙,老印亲属可能不会轻易放过吴,但另外两个死者是美国白人,可能信奉基督教,他们主张宽恕 (forgiveness),他们的亲属倒有可能会在法庭上宽恕吴。

二是吴的亲朋好友在说吴好的同时,还可以将老印描写成恶魔。但是,因为吴涉嫌枪杀了三人,另外两个人很可能是无辜的,除非有人能将另外两个受害者也描绘成恶魔一般,否则还是不凑效的。

三是北加州比较 liberal,自由派人士比较多,很多都反对死刑 (也包括一些宗教人士),如果他们嘴上不说,混进了陪审团,到时候他们会坚决反对死刑,则吴也可能会逃过一劫。而吴居住地是在 Mountainview,犯案在硅谷,当地科技界人士较多,但都是些务实的知识分子,在陪审团内混进去一两个反死刑人士的机会不大,因此吴逃过死刑的可能性是有的,但很小。

笔者觉得,简单的把被害者描绘为恶魔,而吴是在伸张正义的这种做法,是一把两面刃的刀。因为吴要免去死刑,最大的希望在于受害者家属对他的宽恕,而你将别人描绘成恶魔,别人当然也不会宽恕你了。因此辨方采取什么策略 (比如一时冲动,很有爱心,是个好父亲等) 为吴辩护求减刑很值得思考。当然,吴涉嫌杀死了三个人,如果判决有罪,即使不是死刑也会是三个终身监禁。以吴的身价,这是非常不值得的结局。

美国的司法系统并非完全公正。没有钱的总是输者,而有钱人可以尽情地在系统内游玩 (这里就不举例了)。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还是应该对美国的司法系统抱有信心。辛普森虽然逍遥法外十年有余,但是在联调局等的设计下,还不是在拉斯维加斯落网,判罚入狱,罪有应得了吗?

对我们这些飘泊在外的华人来说,或许更重要的问题是问自己,在遭受不平等时,我们是不是应该拿起枪?

后记:

我觉得我可能是看了(或听了)太多的美国电影报纸和广播了。。。。哎。。。。

所有跟帖: 

律师们知道,当然不可能因为种族而排斥人在陪审团外,但是 -金笔- 给 金笔 发送悄悄话 金笔 的博客首页 (70 bytes) () 11/22/2008 postreply 21:14:24

如果多请几个华人做陪审图,吴一定会给判最重的刑罚。杀人偿命, -别太认真了- 给 别太认真了 发送悄悄话 别太认真了 的博客首页 (86 bytes) () 11/22/2008 postreply 09:00:24

我懂你想要说什么。。。 -金笔- 给 金笔 发送悄悄话 金笔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1/22/2008 postreply 21:15:15

世界上最伟大力量是宽恕。。。回复:从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看吴京华案的几种可能结局 -长矛- 给 长矛 发送悄悄话 长矛 的博客首页 (196 bytes) () 11/22/2008 postreply 09:18:39

不客气。欲知后事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 -金笔- 给 金笔 发送悄悄话 金笔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1/22/2008 postreply 21: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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