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新闻自由还是名誉侵权——看律师起诉CNN/许志永

来源: baiwen 2008-04-26 14:43:35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131 bytes)
新闻自由还是名誉侵权——看律师起诉CNN/许志永
(北京时间2008年4月27日 转载)

来源:新浪博客

许志永/14名律师起诉CNN,成为这场民族主义大集中的一个新亮点。律师表达一下激情或者赶个热闹本无可厚非,但专业性确实差了点,问题主要是这四个方面:
第一,主体资格问题。原告在北京起诉人格尊严名誉权问题,当然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应当是与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但本案中要想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论证这一点几乎是不可能的,退一万步讲,如果真的论证了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13亿人都应该有利害关系,面对这场浩大的集体诉讼,那么法院就有义务查明白哪位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者放弃权利,或者至少要他们选举出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也未必是这十四位律师,至少,在没经过合法授权之前,他们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关于被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卡夫蒂作为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在电视台说的话应该是职务行为,被告应该是CNN,而不包括卡夫蒂。

第二,管辖法院问题。14名律师起诉到北京市法院,是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则。但CNN在中国不被允许落地,14名律师如果经常看CNN那应该是非法的,那么,中国大陆就不能算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至少这是有争议的。

第三,法律适用问题。律师们列举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和美国的《新闻工作者道德准则》,从标题就可以看出这是道德标准,而不是法律。拿道德标准作为法律依据,实在是太不靠谱了。

第四,律师们没有考虑到表达自由。前面从程序方面分析了此诉不可行,更重要的是,本诉讼在实体上试图以法律的名义否定新闻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言论自由与民法上的名誉侵权应该有一个平衡,不是所有的事实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侧重保护言论自由还是保护个人名誉权,这要看哪个意义更为重大。

在CNN事件中,卡夫蒂的言论是在谈论公共事务----中美关系的变化,卡夫蒂那句攻击性的话里并没有明确主语,到底是中国人、政府还是国家,不过用了“50年来”这个背景,通常人们都会理解是在攻击中国政府,但不管主语是谁,至少不是某个或某些具体的个人,这些抽象的国家、国民等主体有没有名誉权在民法领域本身就有争议。当然,在美国的华人起诉的理由是涉嫌种族歧视,这本来在美国是一个高压线,但在卡夫蒂的言论和表现中,似乎还不能成立。总之,如果按照美国法律,应当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虽然规定不完善,但这样的政治性言论当然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至少是不可诉的。

我当然反感卡夫蒂这个混蛋,但是我还不至于为此感到莫大侮辱,事实上,只有一个弱者心态的人对一个强者的一句浑话才会如此受伤。而且,客观地说,卡夫蒂不过是就一个公共事件发表了个人的看法或者说个人的偏见,无论按照美国的法律还是中国的法律他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也许,我所写的这些文字也会受到攻击谩骂,但在新闻自由如此孱弱的背景下,面对对新闻自由的肆意攻击,我们不能沉默。在这场反对新闻自由的浪潮中,可悲的是,那些大量的参与者根本不知道新闻自由为何物也从没有享受到新闻自由的阳光。如果因为自己所在的群体被骂了就断然否定言论自由的价值,那实在是这场声势浩大的反CNN运动的最大悲剧。

2008-4-23

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讲师。第十三届海淀区人大代表。2003年“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收容遣送制度做违宪审查的发起人。公盟咨询公司(前“阳光宪道”)创办人。1973年生于河南省民权县。1990年入兰州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5年,再入兰州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入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_(网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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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阿Q的典型! -快乐中国- 给 快乐中国 发送悄悄话 快乐中国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4/26/2008 postreply 16:00:56

可知中国政府和知识分子的关系是多紧张!可叹!! -冷眼看中国- 给 冷眼看中国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4/26/2008 postreply 18: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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